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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全球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07 09:41: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2.1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

  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2.2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

  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0 周岁(指出生满15 日的婴儿)至6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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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65周岁)之间。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

  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

  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系附属于所对应的主被保险人而

  存在,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下,当我们对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我们 对主被保险人对应的所有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将同时向您 返还该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对应的所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属被保险人 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1)。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

  行核保,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在我们同意承保、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 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释义 2)、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保 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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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日为等待期;被保 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 个月为等待期。

  女性被保险人因妊娠而享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自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起10 个月为等待期。

  新生儿被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享有的门诊免疫和检查,自本附加合同 生效日起12 个月为等待期。

  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连续投保(释义3)本保险,从第二年起,我们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4)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依照

  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处理。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约定外,我们承

  担以下保险责任(其中第一至三项为必选责任,第四项为可选责任一,第五与第

  六项为可选责任二,第七项与第八项为可选责任三,第九项为可选责任四,第十 项为可选责任五),第十一项为增值服务: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释义5)确诊必须住院治疗

  的,我们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在 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 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

  2.膳食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标准的

  膳食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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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护理费: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4.检查检验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 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 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 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5.治疗费: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