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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7 09:32: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住院20有效身份证件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8.3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8.21现金价值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11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简称“团住院医疗”。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利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

  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

  时,参加本保险的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免赔额和给付 本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比例 载明。免赔额适用于每次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确定。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具体

  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

  险责任: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30 日(30日为等待期,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的,续保时无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 该次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规定���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 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 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 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 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

  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4)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

  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7)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

  面告知的既往症;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