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住院门诊急诊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7 09:1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对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团体内的被保险人累计支付的公共保险金达到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公共保险责任的整体保险金额时,对所有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住院门诊急诊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1]48号,2011年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几项进行投保。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投保的所有保险责任给付的保险金均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一)基本部分:住院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责任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300 元免赔额之后乘以8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另行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责任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责任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就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约定的单次就诊免赔额之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与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