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7 08:58: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保险金的责 任,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Ž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 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我们未及时履行义务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 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收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
上。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合同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附加合同效力
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2)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视不如实告知的具体事项,有 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中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相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
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