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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07 08:5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建信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 急性病重症监护津贴 团体医疗

  一、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保险条款(GTAHI1)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

  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

  院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

  险金:

  1.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意外住

  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2.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入住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

  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天数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30天为

  限。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

  得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则不能取得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二、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条款(GTAHI2)

  本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

  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附加合同内载明,则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

  时因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突发急性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

  定医院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自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

  保险金:

  1. 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突发急性

  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2. 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入住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

  除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

  护病房天数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

  天数最高以30 天为限。

  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

  依约定不能取得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则不能取得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包括: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

  急性胆管炎、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受益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释义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

  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 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TAHI。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保险条款(GTAHI1)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 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