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6 10:4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过程中,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向被保险人给付补偿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以就诊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为限。赔付范围为在医院内支出的下列费用:诊金、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急救车费、住院费用、检查费、检验费、留观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中的药品应当属于就诊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药品范围。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中意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15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过程中,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向被保险人给付补偿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以就诊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为限。赔付范围为在医院内支出的下列费用:诊金、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急救车费、住院费用、检查费、检验费、留观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中的药品应当属于就诊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药品范围。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及药物过敏;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椎间盘突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