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2014-11-06 10:40: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8岁 | 0.00元 | 20年 |
癌症康复金10.0万 |
至7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释义四),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总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符合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第二和第三次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于恶性肿瘤确诊日的第二和第三年对应日给付,每次给付金额如下表所示:
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次序 金额
第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50%
第二次基本保险金额×30%
第三次基本保险金额×20%
本附加合同在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时终止,但本项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癌症康复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释义四),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总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符合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第二和第三次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于恶性肿瘤确诊日的第二和第三年对应日给付,每次给付金额如下表所示:
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次序 金额
第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50%
第二次基本保险金额×30%
第三次基本保险金额×20%
本附加合同在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时终止,但本项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癌症康复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本公司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