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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2014-11-06 10:40: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效力终止;

  (5)主合同豁免保险费;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八)。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十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若主合同进入暂停付费期,则本公司不接受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四条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释义九)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