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团体交银住院医疗保险(B)
2014-11-06 10:17: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住院,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 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住院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 后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住院的,本公司按约定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 保险金申请 由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病历;
(4)医院出��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
注上。
合同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
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