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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团体交银住院医疗保险(B)

2014-11-06 10:17: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 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 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 取保险费。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金给 付责任: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 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 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 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 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 与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 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 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 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其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

  (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 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补

充住院医疗保���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