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守护专家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6 10:04: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守护专家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生育医疗 团体医疗
生育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怀孕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引产,本公司对其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如当地无政府生育保险,则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准)、合理且必需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团体医疗保险基本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障
1.1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学上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时,医疗保险将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1.2医疗保险的等待期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责任条款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以责任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1.3医疗保险的给付原则
根据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医疗保险分为费用型医疗保险和定额型医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的,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对于费用型医疗保���,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获得部分补偿,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额度进行给付的,属于定额型医疗保险。对于定额型医疗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均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合同效力
2.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保险费
3.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申请人按照责任条款的要求提交必需的证明和资料。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