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险(A款)
2014-11-06 10:00: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 差额。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和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有权重新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须符合
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 风险 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 (3)主合同满期或本附加合同满期; (4)被保险人身故; (5)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7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7.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 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 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 数低于50%。
7.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
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
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7.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 称冠状动脉旁路移 移植的手术。
植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 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 性肾功能衰竭尿毒 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