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险(A款)
2014-11-06 10:00: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 事故引起的第 7 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 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30%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 周岁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 24 时之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 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提 前给付保险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 中,我们只支付其中的一项,并且: (1)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并提出 保险金的申请,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 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4.2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 肿瘤保险金 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 被确诊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7.1款所约定 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 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4.3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 护理辅助金 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万元。
2.5 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 划不得变更。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7、8 条所约定的疾病或达到 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2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