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06 09:47: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医疗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份数乘以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医疗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同一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免责事项。.. 1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第四条 保险金额、份数和保险费。.. 2
第五条 保险期间。..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3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
第九条 本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
第十条 受益人。.. 4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4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5
第十四条 行业和工种变更。.. 5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6
第十七条 释义。.. 6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十、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和装置;
十一、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
十二、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三、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十五、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一条)。
三、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为拒保范围内的(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四条)
基本条款
第一条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并且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七条第四条保险金额、份数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医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