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1-06 09:4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指: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八、良性脑肿瘤
九、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一、深度昏迷
十二、双耳失聪
十三、双目失明
十四、瘫痪
十五、心脏瓣膜手术
十六、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七、严重脑损伤
十八、严重帕金森病
十九、严重III度烧伤
二十、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一、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二、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四、主动脉手术
二十五、脊髓灰质炎
二十六、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肌营养不良症
二十八、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二十九、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三十、严重狼疮性肾炎
注:上述第一至第二十四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4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指定的重大疾病。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免责事项。.. 1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
第五条 保险期间。.. 2
第六条 保险责任。.. 2
第七条 责任免除。.. 3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
第九条 本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
第十条 受益人。.. 4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5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5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6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释义。.. 6
第十七条 一般释义。.. 11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本附加险条款第六条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一条)。
基本条款
第一条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并且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