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1-06 09:4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指:
一、 恶性肿瘤
二、 急性心肌梗塞
三、 脑中风后遗症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八、 良性脑肿瘤
九、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一、 深度昏迷
十二、 双耳失聪
十三、 双目失明
十四、 瘫痪
十五、 心脏瓣膜手术
十六、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七、 严重脑损伤
十八、 严重帕金森病
十九、 严重III度烧伤
二十、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一、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二、 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三、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四、 主动脉手术
二十五、 脊髓灰质炎
二十六、 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 肌营养不良症
二十八、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二十九、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三十、 严重狼疮性肾炎
注:上述第一至第二十四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4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指定的重大疾病。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本附加险条款第六条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