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6 09:14: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补充住院医疗 住院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几项保险责任:
一、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初次遭受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的该项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初次遭受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前项最高累计给付金额已达到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的,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本项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对全部被保险人的本项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及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可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医疗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免责事项。.. 1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
第五条 保险期间。..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3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
第九条 本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
第十条 受益人。.. 4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5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5
第十四条 行业和工种变更。.. 6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6
第十七条 释义。.. 7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十、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和装置;
十一、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
十二、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三、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或疾病;
十五、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