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6 09:14: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一条)。
三、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为拒保范围内的(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四条)
基本条款
第一条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并且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七条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全体被保险人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与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之和,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三条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几项保险责任:
一、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初次遭受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的该项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初次遭受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前项最高累计给付金额已达到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的,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给付该被保险人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本项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对全部被保险人的本项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及公共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可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医疗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