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B 款
2014-11-05 11:2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况的偏差程度, 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 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5 合同解除
5.1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 退保)的手续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 确 说 明 与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9-6
如实告知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障成本。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退还未满期保 障成本。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 龄 性 别 错 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 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年龄按照您填写的出生日期计算,如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未满期的保障成本。本公 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少于应收取 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补收保障成本。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已收取的保障成本和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多于应收取 的保障成本的,我们会将多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
7.2 职 业 或 工 种 的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网 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 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本附加合同 未满期的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附加合 同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7.3 险种转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请您及 时将本附加合同转换为“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合同”。
自您申请转换本附加合同的当日起,“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A 款合 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书、相关的投保文件、 批注等将继续有效。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合同”转换生效时,
(1)无犹豫期和等待期;
(2)仍适用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将继续计算,已经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