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B 款
2014-11-05 11:2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本后本附加合 同将延续有效;
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自动 不再接受续保:
(1) 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一。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或批注 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 8.2)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见 8.3)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 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4.2 基 本 医 疗 费 用保险金
对于每次住院(见 8.4)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内的床位费(见 8.5)和医疗费(见 8.6),以及救护车费(见 8.7),在保险金 给付限额内(见附表一),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 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 90% 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 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 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余额的 100%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2.4.3 基 本 医 疗 外 药 品 费 用 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外的自费药品,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见附表一),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 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自费药品费用的 60% 给付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用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 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自费药品费用的 70%给付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用保险 金。
2.4.4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 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 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2.4.5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 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 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8);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8.9)期间;
5、遗传性疾病(见 8.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1);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8.12) 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见 8.13);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 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8.14)、跳伞、攀岩(见 8.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 伞、探险(见 8.16)、摔跤、武术比赛(见 8.17)、特技表演(见 8.18)、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