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B 款
2014-11-05 11:2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治疗、屈光不正之矫 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4、未告知的既往症;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我们指定的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及明细、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 等相关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2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保 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 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 相关证明文件。
3.3.3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 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 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障成本的收取
4.1 保 障 成 本 的 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 随主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 扣除。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 的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决定。每份保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二。
在主合同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果 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 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4.2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合同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主合同保单贷 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 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障成本及利息。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合同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3 保 障 成 本 调 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份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每份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计算与实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