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1:1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原位癌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45岁 | 0.00元 | 20年 |
原位癌4.0万 重大疾病100.0万 |
终身 |
1岁-2岁 | 480.00元 | 20年 |
原位癌2.0万 重大疾病10.0万 |
终身 |
0岁-65岁 | 63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5.0万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3.0万 |
终身 |
55岁-55岁 | 76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原位癌2.0万 |
终身 |
32岁-32岁 | 990.00元 | 20年 |
原位癌2.0万 重大疾病10000元 |
终身 |
25岁-25岁 | 1640.00元 | 20年 |
原位癌额外给付4.0万 50种重大疾病全面覆盖20.0万 终末期疾病特别条款20.0万 |
终身 |
0岁-60岁 | 2300.00元 | 20年 |
原位癌10.0万 重大疾病50.0万 |
终身 |
35岁-35岁 | 321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原位癌6.0万 |
终身 |
0岁-65岁 | 4700.00元 | 20年 |
原位癌10.0万 重大疾病50.0万 |
终身 |
30岁-30岁 | 5200.00元 | 20年 |
50种重大疾病全面覆盖50.0万 原位癌额外给付1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6并经医院7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 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 第二项“终了红利”。
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3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
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