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1:1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周年日4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第六条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 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6并经医院7确诊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
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
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7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
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臵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8。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 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 第二项“终了红利”。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 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3,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5,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是指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主合同《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