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1:1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 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 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四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 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十七条 原位癌的定义 原位癌是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
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第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20明确诊断初次发生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 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50 种,其中 1-25 种为 2007 年 4 月 3 日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重大疾病,该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其他为我们增加的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 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
1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20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
作三年以上。
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 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 低于 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2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 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 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