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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30: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怎么样?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用年龄:16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原位癌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下列各项重大疾病的 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4)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5)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 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以及附于主合同的所有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 良性脑肿瘤

  9. 深度昏迷

  10. 心脏瓣膜手术

  11. 严重脑损伤

  12. 严重帕金森病

  13. 严重Ⅲ度烧伤

  14. 主动脉手术

  15. 晚期绝症

  二、 原位癌(6)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 标准,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器官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被保险人,本项“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被保险 人在本公司所有保险合同所申领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总额以 20,000 元人民币为限。

  1. 乳房

  2. 子宫

  3. 子宫颈

  4. 卵巢

  5. 输卵管

  6. 外阴

  7. 阴道

  三、 系统性红斑狼疮(7)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 被保险人,本项“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FDC 1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条款

  [2012]字第 1-1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 具体要求。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九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FDC 2 FDC 3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工银 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

  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FDC。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6 周岁(2)至 55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

  (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 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