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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30: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效力中止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 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时;

  3.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合同第十条办理复效的;

  5.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有特殊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受益FDC 7

  人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原位癌或系 统性红斑狼疮的,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 明;

  4. 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 断报告、诊断书;

  5.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 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交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 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资料,在扣除该年年度未交保险费后按 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 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五、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附加合同未还款项的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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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加合同如实告知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若本附加合同解除,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十九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本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地址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地址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