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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10:12: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您为被保险人 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者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实 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 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继续投保条件或者解除该续保 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 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您全额退还续保合同的保险费;
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继续投保条件,但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我们将按 前述解除该续保合同的约定处理。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现金价值(见 7.26)。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6 -
6.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 年龄性别错 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解
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6.3 职业或者工 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 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 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约 定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而 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约定 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6.4 适用主合同 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合同内容变更;
(3) 联系方式变更;
(4) 争议处理;
(5) 保��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 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2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 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 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7.3 住院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 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 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前述约定 范围内的住院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