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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10:12: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 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 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若继续投保本保险,则新 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 1 年,自新续保合同的生效日零时 开始,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24 时止。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2.3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为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发生住院(见 7.3)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被 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 7.4)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5)接受住院治疗,或者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院(见 7.6)接受住院治疗,从而 发生的属于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 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 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70%

  (2)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 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 偿(以下简称“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保

  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90%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为 限。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为本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保险期间无理赔优惠额之 和。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 2.5 条的约定享受无理赔优惠。

  住院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 7.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自费用药 保险金

  若被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 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自费用药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自费用药费用(以下简称“自费用药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 险责任:

  自费用药保险金=自费用药费用×70%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自费用药保险金数额以1500元人民币为限。

  自费用药费用是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之外的药品费用以及符合当地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药品费用和部分自费药品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药品 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治疗时治疗地政府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中不予给付的下列药品的费用:营养补充类药品、美容类药品、减肥类药品以及中药类药品。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 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自费用药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 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自费用药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5 无理赔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