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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05: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轻症 身故 高度残疾1、轻症疾病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4)确 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轻 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 有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 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见8.5)(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 按照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 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身体高度残疾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 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 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 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 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的:

  (1) 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

  (2) 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

  (3)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见8.2)。

  发生上述情形(1)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 待期。因意外事故(见8.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轻症疾病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4)确 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轻 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