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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绿洲公共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0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经发生保 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 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以转帐方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八条 释 义

  附属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出生满 60天且已健康出院至 22周岁的子女。

  投保人:指已向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的投保团体。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指定医院: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按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

  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诊治需要,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但不包

  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认定住院应满足以下主要特征:

  ⑴办理正式入院、出院手续,有专门的住院号

  ⑵有住院病历、医嘱等诊疗及检查记录

  ⑶二十四小时在正式病房内居住、诊治。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保险 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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