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绿洲公共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0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绿洲公共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并符合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以上两种办法简称《基本医疗办法》)规定在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门诊或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本公司的个人名下的太平附加绿洲门诊团体医疗保险或太平附加绿洲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之保险金额使用完毕,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的由被保险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可按约定比例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额。
本公司所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公共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阅读提示: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附加绿洲公共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 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附加绿洲公共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在本公司太平附加绿洲住
院团体医疗保险和太平附加绿洲门诊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 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 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 16周岁至 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正式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 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并符合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
附加医疗保险办法(以上两种办法简称《基本医疗办法》)规定在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 同)门诊或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本公司的个人名下的太平附加绿洲门诊团体医疗保险或 太平附加绿洲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之保险金额使用完毕,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 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的由被保险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可按约定比例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 额。
本公司所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公共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达到其保 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人 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4、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或已出现的症状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5、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6、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 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7、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8、未超过主合同保险金额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