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04 10:1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值于重大疾病确诊时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重大疾病(释义一)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并经专科医生(释义五)明确诊断首次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值于重大疾病确诊时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
(9)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二)。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三)。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1)在第(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