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04 10:1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缴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八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若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四)。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载于投保单上。
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十条 免可保证明限额
若保险金额高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免可保证明限额,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免可保证明限额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若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则保险金额以免可保证明限额为最高限额,且保险费以免可保证明限额计算。���于超过免可保证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保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新提交可保证明的权利。免可保证明限额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由本公司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五)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释义
一、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