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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如何?

2014-11-04 10:0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180日内,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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