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如何?
2014-11-04 10:0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4岁-34岁 | 29140.00元 | 10年 |
35种重大疾病保障,10种特定疾病保障,高额意外身故保障为您保驾护航。品质生活,从鸿康2013开始!60.0万 |
3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注:※“附加合同”特指附加重疾险合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
2.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注: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