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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永康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04 09:35: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投保人填写的被保险

  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 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日二十四时的公共医疗账户 余额或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 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 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3、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亲自或 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本公司扣除本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向投 保人无息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

  三、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 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终止当日二十四时公共医疗账户余额和各 被保险人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在扣除手续费后,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 日内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仲裁委员

  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载人员。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或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

  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账户管理费:本公司在提供账户建立、理赔管理等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相关的 管理费用。账户管理费的具体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

  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个人医疗账户在扣除该被保险人所有已领取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及健康体检医疗保险金后的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 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

  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由于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地、必然地和永久地 不能从事作何工作,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二)二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 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以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的日期为全残确定日。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

  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 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