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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

2014-11-04 09:32: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怎么样?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住院 团体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5岁-35岁 390.00元 1年

住院医疗10000元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或因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3医生4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5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6,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后的余额部分,按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7中,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 款)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 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 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投保范围

  没有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1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或因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首次出 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3医生4 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本附

  1 社会医疗保险:本条款所指的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

  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

  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

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