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09:30: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合同提���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2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v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8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7.6 争议处理

  8. 重大疾病定义

  9. 释义

  9.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2 周岁

  9.3 医院

  9.4 初次确诊

  9.5 意外伤害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12 遗传性疾病

  9.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9.14 未满期净保险费

  9.15 有效身份证件

  9.16 专科医生

  9.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8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9.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20 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合同的订立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1.3投保年龄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见9.2)至65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作为本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经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