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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04 09:2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

  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可选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可选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可选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款保险责任为可选择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本款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 款)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 所附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 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