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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04 09:2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 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 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 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 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 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作三年以上。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约定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2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 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未满期净保费。本公司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 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2. 投保人证明及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

  3. 该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知悉的书面证明。

  12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 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二十四时起终 止。若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曾发生理赔,本合同的保险费不作变更;若该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参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百分之七十五以下 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将向投保人发出解 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于通知发出后第三十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 终止前撤回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