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住院门诊急诊共用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4 08:5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不负赔偿责任,并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若上述未如实告知对本合同构成严重影响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本公司仅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及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三十五)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及医疗费原始收据、明细帐单;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完整的门诊急诊治疗证明;
(3)若对应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规则为每次限定,则需要由本合同定义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病历。若对应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规则为每年限定,在该保险单年度内首次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本合同定义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该保险单年度历次的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病历;在该保险单年度内再次申请理赔时,则只需提供当次的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