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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康顺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04 08:5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 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 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 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领取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连带被 保险人与其所属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y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合同中免 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 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 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 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及解除被 保险人资 格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

  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

  保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对于解除本合��� 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 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适用本合 同第5.2 条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5.4 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 险人的变

  如发生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

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