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康顺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04 08:5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
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
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2.3.1 住 院医疗保 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详见释义)×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 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 住 院手术保 险金
住院手术保险金=住院手术费用(详见释义)×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手术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手术保险 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3 住 院床位保 险金
住院床位保险金=实际支出日住院床位费用(详见释义)×给付日数
如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日住院床位费用高于该被保险人的日住院床位保险金额,
住院床位保险金=日住院床位保险金额×给付日数
如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日住院床位费用发生变化,住院床位保险金为根据不同 实际支出日住院床位费用按上述公式分别计算的结果之和。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45日或保险期 间届满时(以最先发生为准),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 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投保前已患的疾病;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w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 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x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