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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B款

2014-11-03 12:10: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

  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及时援助金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7岁 3541.00元 20年

意外医疗报销3.0万

重大疾病24.0万

癌症特别关爱金4.8万

老年住院津贴24.0万

及时援助金6.0万

老年护理保险金24.0万

终身
28岁 1541.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2.0万

癌症特别关爱金2.4万

老年住院津贴12.0万

及时援助金3.0万

老年护理保险金12.0万

终身
30岁 811.00元 20年

癌症特别关爱金1.2万

老年住院津贴6.0万

及时援助金1.5万

老年护理保险金6.0万

重大疾病6.0万

终身
32岁 623.00元 终身

及时援助金1.2万

重大疾病5.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及时援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符合附录1中列明的及

  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

  乘以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每一疾病病种的及时援助保险金以一次给付为限。

  (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但应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但不足1周岁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计算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金额=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3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以下情况计算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金额=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6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

  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3)导致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以上2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但若被保险人未满1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30%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未满2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60%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限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B 款

  保险合 同的 构 成

  1 《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B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 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依附合同,且该所依附合同既可能是主 合同,也可能是附加合同,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1)的人士(以下简 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 额及 基 础保险金额

  3 (1)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 更(包括增加、减少保险金额或理赔后变更等)时,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

  (2)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 在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前,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同。若您

  在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或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

  额将随之变更至与变更后的保险金额相一致,但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不因 本附加合同发生理赔给付而改变。

  保险责 任的 开 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终止时止。

保险费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