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B款
2014-11-03 12:10: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
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
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费 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注2)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 率后,您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率
调整前您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责任 7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及时援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符合附录1中列明的及
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
乘以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每一疾病病种的及时援助保险金以一次给 付为限。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但应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满30 天但不足1 周岁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以下情况计算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金额=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3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满1 周岁但不足2 周岁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以下情况计算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金额=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6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
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3)导致附录1 中列明的疾病的,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以上2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但若被保 险人未满1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30%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未满2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60%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限额,本�� 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注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注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6),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注7)的机动车(注8);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 遗传性疾病(注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11)。 受益人 9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理赔 10 申领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注12)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后
举例见附录3
11 (1) 我们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将按以下规定办理:
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调整为: 理赔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理赔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 当次理赔金额(公式①) 理赔后所依附合同保险金额=理赔前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 当次理赔金额(公式②)
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合同的保险费调整为:
理赔后保险费=
理赔前的保险费
理赔前的保险金额
×理赔后的保险金额(公式③)
(2)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 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规定办理:
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调整为: 理赔后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理赔前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 同理赔前保险金额(公式④)
所依附合同的保险费调整为:
理赔后保险费=
理赔前的保险费
理赔前的保险金额
×理赔后的保险金额(公式⑤)
以上(1)、(2)关于保险费的调整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及时援 助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或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
但如果本附加合同附加在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上,所依附合同保险费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