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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3 09:5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

  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附加合 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正本;

  2、解除合同申请;

  3、本公司所需的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于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退还退保金予投保人。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

  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附加合同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国 法律予以解释。但是,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援均取决并服从于被

  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该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

  围。

  第二章 保险单条款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若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 急性病,本公司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

  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一、援助热线电话

  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

  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或床位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

  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药品、治疗和服务费用;

  3.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

  超过36小时,或是因紧急医疗情况且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的审核。 三、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

  1.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 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

  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2.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

  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

  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

  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则救援机构将被保险

  人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后,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

  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

  则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后,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

  救援机构将首先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

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