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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3 09:5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间需要法律相关的帮助,本公司可以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相关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九、紧急门诊责任

  (1)若因被保险人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经紧急门诊诊断后需继续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治疗超过36小时,则该次门急诊的全部费用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且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相关住院费用。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国。

  (5)紧急牙科门诊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单、

  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 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

  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

  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参保资格

  参加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

  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被保

  险人的配偶和出生满30天(含30天)至23周岁(含23周岁)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被保险人必须在出境前参保。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与本公司约定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日 期,并选择相应的个人累计保障天数。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和个人累计保障天数将于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自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累计境外旅行

  天数达到其个人累计保障天数当日的二十四时止,且最长为一年。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

  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在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无论该被保险

  人累计的境外旅行天数是否已达其投保时选择的个人累计保障天数,本公司均不退还保险

  费。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第六条 保险费

  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它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

  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2. 夫妻两人同行且均投保本保险,其随行的未满15周岁的子女(限2名)可免交本保

险保险费参加本保险,但其保险金额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