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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03 09:3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怎么样?

  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8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持续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

  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持续

  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

  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生存保险

  金。

  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

  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

  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

  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

  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

  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在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

  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

  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

  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

  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

  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期间(见释义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

  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00%

  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

  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

  

  1

  年龄错误

  投保信息变更 争议处理

  5.3

  5.4

  5.5

  附件一: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附件

  7.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给付 诉讼时效

  4.1

  4.2

  4.3

  4.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金额

  3.2 保险费的支付

  3.

  最合适的交通工具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探险活动 非处方药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既有疾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不保的国家及地区

  2.1

  2.2

  2.3

  2.4

  本合同保障责任

  2.

  有效身份证件

  现金价值 指定救援机构 意外伤害

  疾病

  周岁

  惯常居住地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生效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1.2

  1.3

  1.4

  释义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

  关于本保险合同

  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附件 8-3

  2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见释义 6.5)对 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下列各项援助服务及其相应费用,但保险期间 内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各项费用总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责任

  2.2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 本公司提供单次境外旅行保障和多次境外旅行保障两种形式。 单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最短为 5天,最长为 30天。本公司仅对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一次境外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多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分为 45天、60天、75天、90 天、180天和

365 天。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