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
2014-11-03 09:00: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境外医疗机构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门诊费用、 牙科门诊费用的结算凭证,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资料;
(4)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其他一般 条款
5.2 非中国国 籍被保险 人特别约 定
任何最终决定将取决于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境外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 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回国的 转运。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境 外机构的授权医生有权将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国际惯例的范围 之内。 由于境外机构不能控制的外在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延误,境外机构不承担紧急救援责 任。 若被保险人在享受本附加合同服务之外,还享有其他医疗救助服务,可获得门诊、 住院、转运、护送、遗体遣送等费用的补偿,被保险人必须在首次与境外机构联系 时即说明该医疗救助服务的详情。此外,境外机构有权直接与有关的救助机构或者 保险公司联系,并要求偿还境外机构已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若与另一方发生矛盾冲突时,为维护境外机构合法权益,境外机构有权在解决问题 或者在对起诉进行辩护时接替被保险人的权利,或者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采取任何司 法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机构拥有完全自行处理权。
本附加合同对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承担各项保险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 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地不是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对于香港、 澳门、台湾居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地分别不是香港、澳 门、台湾。
5.3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 管辖法院 和适用法 律
本附加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 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当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范围。在 接管任何事务之前,境外机构必须取得各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者签证。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指定的城 市
指入境原始回程票目的地所在城市或者中国境内国际机场之一,根据具体情况由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
6.2 直系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
6.3 回程票 指被保险人回程时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票、轮船票、列车 票、汽车票。
6.4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 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
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5 紧急情况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所致无法防止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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