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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31 10:07: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超过50元免赔额的部分,我们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条款及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主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或条款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年龄在3 周岁(含)至25周岁(含)之间的国内各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全日制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到学校学习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的次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主险合同终止;

  ⒉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⒊ 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⒋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且